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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公告

請繼承人依限申辦下列遺產之繼承登記。

一、被繼承人姓名、死亡日期及住址:(詳如清冊)

二、不動產標示詳如清冊。

三、公告期間:自 107 年 04 月 01 日至 107 年 06 月 30 日3個月。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計算,如該末日因遇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四、繼承人除有下列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於公告期間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提出外,逾公告期間未申辦繼承登記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一)、繼承人已申報相關賦稅而稅捐機關尚未核定或已核定而稅額因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或經稅捐機關同意其分期繳納稅賦而尚未完稅者。

(二)、部分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士,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於大陸地區繼承人未表示繼承之期間。

(三)、已向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因所提戶籍資料與登記簿記載不符,須向戶政機關查明更正者。

(四)、因繼承訴訟者。

(五)、其他不可抗力事故,經該管地政機關認定者。

五、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無人申辦繼承登記者,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六、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辦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請參考公告:新地所第10700022481號

附件:未辦繼承土地及建物公告標的清冊(新竹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