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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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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於:
99-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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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吳先生之回覆,但吳先生所稱之情形,好像是一般人民申請土地複丈案件之規定,法院囑託測量之案件,也是如此規定要填寫土地複丈申請書嗎?若果如此,那麼其他地政事務所<如竹北 新湖 竹東等>豈不變成沒有按照規定?假如吳先生方便可向其他地政探詢相關之作業方式,另外有關法院公函係以正本給地政事務所,至於地政事務所要將公函存放於哪一個業務單位,係地政事務所內部業務流程及分工之問題,雖是影印很簡單的一件事,但豈可任意增加人民之負擔<非指金錢>?又加上態度不好?
我們願意尊重且要遵守地政事務所業務相關之法令規定,但若是機關內部作業要求,則只能要求員工遵守,不能轉嫁到老百姓身上,不是嗎?
在此莫作口水之爭,尚祈吳先生就法院囑託測量案件,到底要不要再由老百姓填寫\"土地複丈申請書\"?請示上級地政主管機關釋示,或由本人請示後再行告知貴所。
附敘:貴所曾於<民意交流>答覆民眾詢問,曾告以得將應繳費用匯至貴所
即可,兩相對照,孰為規定?孰為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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