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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光復後至74年6月4日間,發生的繼承案件,養子女的應繼分為婚生子女的1/2,如果被繼承人於60年死亡,死亡時遺有配偶、2名婚生子女及2名養女,請問該5位繼承人的應繼分各為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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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姐您好:
按繼承人之應繼分於被繼承人死亡即已確定,故申辦繼承登記係適用被繼承人死亡當時之法令規定,來文被繼承人於民國60年間死亡,依當時民法第1142條規定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同為繼承時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之1/2,故文中養女如與婚生子女共同繼承時,配偶及婚生子女之應繼分為1/4,養女則為1/8,如尚有疑義,建請逕洽新竹地政事務所03-5325121分機140蔡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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