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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有土地已讓售而未完成所有權移轉者,於申報地價期間,請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但書規定,辦理申報地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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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8年12月22日台內地字第0980237570號函
主旨:有關公有土地已讓售而未完成所有權移轉者,於申報地價期間,請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但書規定,辦理申報地價事宜。
說明:99年因辦理重新規定地價,其公告申報地價期間,如有公有土地已讓售而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請各管理機關徴詢承購人意見後,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但書規定辦理申報地價,以維承購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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