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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有關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之界定作業原則」第4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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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台內地字第0990071114號令


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有關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之界定作業原則」第四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有關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之界定作業原則」第四點規定


部長 江宜樺


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有關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之界定作業原則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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