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六六)內地字第七五六七六三號函
【要旨】在公共設施完竣地區,畸零地與鄰地合併後可供建築使用者,不得視為限制建築免徵地價稅
【內容】畸零地與鄰接地土地合併達到最小基地面積標準者即可建築,為促進土地之有效利用,如該畸零地已屬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應不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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