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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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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0990110844號

訂定「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
 附「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

部長 江宜樺 
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台內地字第0990110844號令訂定
第一條  本標準依國土測繪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內政部及其委託、委任、委辦機關、團體或產製機關提供測繪成果資料之收費項目及費額如下:
一、國土利用調查成果資料如附表一。
二、經建版地形圖及基本圖如附表二。
三、航攝影像資料如附表三。
第三條  下列機關(構)因業務需要申請測繪成果資料時,得免收規費:
一、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申請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料。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申請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料。
三、與內政部或產製機關簽訂合作契約、專案計畫或有助資訊流通之政府機關。
四、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辦理案件需要。
第四條  寄送第二條各款資料所需郵資、運費,由申請人負擔。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
國土利用調查成果資料收費項目及費額
資料項目
單價(新臺幣元/幅)
備註
國土利用調查成果數值資料檔
一百五十
本資料分為比例尺五千分之一、二萬五千分之一及五萬分之一等三類
國土利用調查成果圖
三百
 
附表二
基本圖及經建版地形圖收費項目及費額
資料項目
規格
單價(新臺幣元/幅)
備註
經建版地形圖數值資料檔
 
一百五十
本資料分為比例尺二萬五千分之一、五萬分之一及十萬分之一等三類
經建版地形圖(紙圖)
 
三百
像片基本圖數值資料檔
 
一百五十
 
像片基本圖(紙圖)
 
三百
 
 
附表三
航攝影像資料收費項目及費額
資料項目
規格
單價(新臺幣元/幅)
備註
雷射沖印放大航空照片
三十乘以三十(公分)
三百
依原尺寸放大五倍或十倍
雷射沖印放大航空照片
五十乘以五十(公分)
五百
依原尺寸放大五倍或十倍
黑白航照影像數值資料檔
解析度十四微米
九百
 
彩色航照影像數值資料檔
解析度十四或二十一微米
一千二百
 
航空照片
三十乘以三十(公分)
三百
 
彩色正射影像數值資料檔
地面解析度二十五至五十(公分)
一千二百
 
彩色正射影像圖
長八十四(公分)、寬六十(公分)
六百
 
數位攝影機ADS影像數值資料檔
以五千分之一基本圖一幅計
一千二百
 
數位攝影機DMC影像數值資料檔
一萬三千八百乘以七千六百八十像素
六百
 
林區像片基本圖
長八十(公分)、寬六十(公分)
三百
比例尺五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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