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金管銀票字第09900227870號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台內地字第0990116075號令(內政部)
交總字第09900363171號令(交通部)
工程促字第09900198510號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農金字第0995070333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茲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
(一) 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得超過該基金信託財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二) 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得超過該基金信託財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陳裕璋
部 長 江宜樺
部 長 毛治國
主任委員 范良銹
主任委員 陳武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