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民法於110年1月13日修正成年年齡為18歲,並訂自 112年1月1日施行

內政部地政類主管法令涉及青年權益年齡限制規定

法律部分

編號

法令名稱

相關條文內容

成年或20歲

備註

1

平均地權條例

第20條(第3項)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成年

適用民法修正後規定

第41條(第5項)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成年

適用民法修正後規定

 

法規命令部分

編號

法令名稱

相關條文內容

成年或20歲

備註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

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內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如下:

三、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成年

適用民法修正後規定

第30條(第1項第1款)

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內申請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時,應依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適用順序計算至該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成年

適用民法修正後規定

2

土地登記規則

第39條(第1、2項)

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土地權利,申請登記時,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為其利益處分並簽名。

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土地權利,應檢附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

成年

適用民法修正後規定

3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45條(第1項第1款)

申請於離島、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之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用地住宅興建計畫,應以其自有土地,並符合下列條件,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三十條核准者,得依其核定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並以一次為限︰

一、離島地區之申請人及其配偶、同一戶內未成年子女均無自用住宅或未曾依特殊地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經核准,且申請人戶籍登記滿二年經提出證明文件。

成年

適用民法修正後規定

4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

第7條(第4款)

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徵收補償費由徵收公告時登記簿記載之權利人領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四、所有權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領取。

成年

適用民法修正後規定

5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2條(第1項)

中華民國國民已成年者,得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

成年

原條文文字為「二十歲」,業經本部以110611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036號令修正為「成年」,並以110629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387號令發布施行日期

第14條(第1項第1款)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並公告之:

一、違反第二條規定招收未成年人參加訓練。。

成年

 

 

行政規則部分

編號

法令名稱

相關條文內容

成年或20歲

備註

1

繼承法令補充規定

第25點

日據時期台灣有死後養子之習慣,即凡人未滿二十歲死亡者,得由親屬會議以祭祀死者,並繼承其財產為目的,追立繼承人為其養子,依此目的收養之養子,對死者之遺產得為繼承。

20

本點依據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內容訂立,係為處理日據時期繼承登記,法條內容無須修正。

2

第106點

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除遺產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外,應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後,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繼承登記。

成年

適用民法修正後規定

3

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

第8點(第3項)

成年外國人處分其在我國不動產,應依民法規定,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或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

成年

適用民法修正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