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訂自109年7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試辦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下列登記項目,延長試辦至113年6月30日

 

為持續提供跨域便民服務,原訂自10971日至111630日試辦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下列登記項目,延長試辦至113630日,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1)、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2)、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3)、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