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內政部修正發布「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部分規定

「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部分規定,業經內政部於112年1月12日以台內地字第1120260046號令修正發布,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土地稅法第28條之2、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12條及第28條等相關規定,並兼顧登記實務作業需要,爰修正旨揭部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