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閱人數:28611
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作業流程
|
步驟說明
|
---|---|
受理申請
|
申請人填具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或土地複丈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
收件
|
壹、收件人員應核對申請人或代理人身分無誤後,將收件號數、土地坐落、申請人等資料鍵入電腦予以收件。
貳、收件人員計徵規費。
參、申請人繳納規費。
|
分配案件
|
壹、收件後隨即將電腦自動配件予承辦測量人員。
貳、。
|
排定日期
|
參、電腦自動排定測量日期,列印土地複丈案件收據由申請人收執。
肆、依內政部訂頒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核計規費,填寫於複丈費欄。
伍、收費人員依前點規費金額列印新竹市地政規費及其他收入收據。
陸、測量案件交由測量員簽收。
|
審查
|
一、依「土地法」、「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數值地籍測量土地複丈作業手冊」、「辦理圖解法土地界址鑑定作業注意事項」、「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圖解法地籍圖數值化成果辦理土地複丈作業手冊」、「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地籍資料電子處理系統規範」等相關法令規定予以審查。
二、應提文件、申請人(代理人)資格、土地複丈申請書格式及填載事項、有關規費是否符合規定。
三、對申請之不動產標示、權屬與地籍資料所載是否相符。
|
通知
|
複丈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寄發通知單予申請人及鄰地關係人。
|
補正通知
|
地政事務所受理複丈申請案件,經審查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之下列各款情形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土地複丈案件補正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
二、申請書或應提出之文件 與規定不符者。
三、申請書記載之申請原因與登記簿冊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不符原因者。
四、未依規定繳納土地複丈 費者。
|
補正完畢
|
補正完畢後再排定測量日期。
|
駁回通知
|
地政事務所受理複丈申請案件,收件後經審查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之下列情形者,應以駁回通知書敘明法令依據或理由駁回之。
一、不屬受理地政事務所管轄者。
二、依法不應受理者。
三、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四、實地複丈遇障礙物無法辦理,並經公文通知限期排除逾期未排除者,予以駁回。
|
核對地籍圖及原有地籍圖,查表調製土地複丈圖
|
壹、圖解法複丈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依地籍圖或圖解地籍圖數化成果調製土地複丈圖時,應將其鄰接四周適當範圍內之經界線及附近圖根點,精密移繪或繪製於圖紙上,並應將界線之彎曲、鄰接圖廓線及圖面折皺損等情形繪明之。數值法複丈以電腦展繪方式調製土地複丈參考圖後核對原有地籍調查表及原有土地複丈圖,並核算面積是否合於「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並將查對結果填載於辦理鑑界案件前置作業自我檢查紀錄表。
貳、經查對原有圖冊、面積資料發現有不符情形應查明其不符原因後,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釐正或更正。
參、辦理複丈前應先檢查測量儀器,校正是否符合規定,並應作定期之儀器檢查與維護。
|
申請人認章
|
壹、依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到場,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先查核申請人身分及關係人所執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是否相符。關係人如未到場者,得逕行複丈。若申請人或代理人因故無法到場,得委託他人代理,但應檢附委託書。
貳、複丈結束後,測量人員應在複丈圖上註明界標名稱、界址點編號及其關係位置,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請申請人在土地複丈圖或土地複丈參考圖上簽名或蓋章。
參、土地複丈成果圖倘申請人於現場拒絕領取,須於土地鑑界辦理完竣後,另函文寄送之。
|
成果整理
|
壹、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整理土地複丈圖。
貳、整理外業手簿資料,如檢測紀錄、戶地測量光線法觀測手簿並填寫土地界址鑑定作業紀錄表。
參、面積計算:數值法複丈以界址點坐標計算之,圖解法複丈以實量距離、圖上量距、坐標讀取儀或電子求積儀測算之,並填寫土地面積計算表。
|
成果檢查、成果核定
|
壹、成果整理後,測量員應先自行檢查,再移送檢查人員及課長,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有關規定檢查、核定成果。
貳、經檢查有誤退回原測量 員重新成果整理。
|
結案歸檔
|
土地複丈申請書併其附件全宗、土地複丈圖及土地複丈成果圖按序歸檔結案。
|
通知申請人領狀
|
複丈案件為土地分割或合併案件,測量課結案後會移至登記課辦理登記,登記完成會通知申請領取新繕權狀。
|
訂正地籍圖冊
|
土地複丈分割及合併案件土地標示部確定已分割完成,請圖庫人員訂正相關地籍圖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