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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複丈流程圖

建物複丈流程圖.jpg

辦理建物複丈作業流程說明

作業流程
步驟說明
受理申請
壹、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填具建物測量申請書,並應提出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及其影本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一、    區分所有之建物申請登記時,如依其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
二、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貳、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證明文件;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應檢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收件
壹、申請人填寫建物測量申請書及其他因申請案件項目所需繳納之證件,交由櫃台收件人員收件。
貳、收件人員計徵規費。
參、申請人繳納規費。
分配案件
收件後隨即將電腦自動配件予承辦測量人員。
排定日期
壹、電腦自動排定測量日期後,列印案件收據由申請人收執。
貳、依內政部訂頒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核計規費,填寫於複丈費欄。
參、    收費人員依前點規費金額列印新竹市地政規費及其他收入收據。
肆、測量案件交由測量員簽收。
通知
電腦自動排定後隨即通知測量日期及時間。
審查
壹、    依「土地法」、「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等相關法令規定予以審查。
貳、核對應提文件,申請人資格、代理人權限、建物測量申請書格式及填載事項、有關規費是否合乎規定。
參、    核對申請之不動產標示、權屬與地籍資料所載是否相符。
肆、案件經審查有誤即通知補正。
補正通知
經審查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之下列各款情形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新竹市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案件補正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
二、申請書或應提出之文件與規定不符者。
三、申請書記載之申請原因與登記簿冊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不符原因者。
四、未依規定繳納建物測量費者。
補正完畢
補正完竣後再排定測量日期。
駁回通知
經審查有「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之下列情形者,應以駁回通知書敘明法令依據或理由駁回之。
一、 不屬受理地政事務所管轄者。
二、 依法不應受理者。
三、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
查對地籍圖、土地、建物登記簿及原建物測量成果圖
調製建物測量圖
一、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調製建物測量圖後,應核對地籍圖、原有建物測量圖後,始得辦理測量。
二、辦理建物測量前應先檢查測量儀器,校正是否符合規定,並應作定期之儀器檢查與維護。
實地勘測
壹、實施測量時,應依測量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到場,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先查核申請人身分及所執新竹市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定期通知書是否相符。若申請人或代理人因故無法到場,臨時委託他人代理者,應檢附委託書。
貳、    原定測量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不能測量時,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經簽報核准改期後,通知申請人。
參、    申請人屆時不到場,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不予測量,視為放棄建物測量之申請,已繳建物測量費不予退還。但申請人撤回申請者,不在此限。
肆、    圖解區採平板儀或數值區採經緯儀測量,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測量建物位置。
伍、    測量完畢後,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請申請人在建物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
駁回通知
經現場勘查發現線場建物因增改建致與原建物保存資料不相符時,應以公文通知限期檢附相符之合法建物證明文件,倘無法補正應予以駁回。
成果整理
(填寫勘查結果)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製作建物測量成果圖,包括繪製建物位置圖及建物平面圖或建物勘查應依實地勘查結果,填寫於新竹市地政事務所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
成果檢查
成果整理後,測量員應先自行檢查,再移送檢查人員及課長,檢查有誤退回原測量員重新整理成果。
核定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有關規定核定成果
核發勘查結果
檢查核定後,由地政事務所發給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
通知申請人領結果通知
通知申請人領取由地政事務所發給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
建物複丈申請書歸檔
建物測量申請書併其附件全宗、測量成果圖按序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