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4款規定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土地登記案件項目

行政院公報 第026 卷 第062 期 20200407 內政篇
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 年3 月31 日
台內地字第10902613002 號
主 旨:公告土地登記規則第35 條第14 款規定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土地登記案件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5 條第14 款。
公告事項:
一、下列登記項目,於申請登記時得免予提出權利書狀:
(一) 寺廟或宗教團體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4 條或第35 條規定申請之更名登記。
(二) 經戶政機關登記有案之住址變更登記、出生日期更正登記或住址更正登記。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