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9年5月5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045號令-修正發布「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12條條文

內政部 中華民國10955
台內地字第1090262045

修正「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附修正「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部  長 徐國勇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十二  條  專戶儲存之保管款於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期間屆滿,經結算有賸餘者,歸屬國庫。

  前項結算於專戶儲存之保管款經支應各權利人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申請之土地價金或期間均已屆滿而有餘額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協商儲存於尚未辦理結算之其他直轄市或縣(市)專戶,其他直轄市或縣(市)專戶均已完成結算有賸餘時,應辦理解繳國庫。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總說明及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