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自110年1月1日生效,並廢止內政部108年5月2日台內地字第1080262183號公告修正之第11點規定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業經內政部於109年12月25日以台內地字第1090147669號公告修正發布,自110年1月1日生效,並廢止內政部108年5月2日台內地字第1080262183號公告修正之第11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