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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農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制度,該會以前揭函轉知106年8月28日函停止適用,以及所轄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於辦理抵押權登記之印信,應交由會務單位保管及用印,又函請主管機關核發及送地政事務所被查之圖記證明,所使用之印鑑章,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 農漁會「圖記」及「理事長○○○專用章」
(二) 農漁會「圖記」及「理事長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