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內政部有關農漁會信用部辦理授信案件抵押權登記用印作業1案

為健全農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制度,該會以前揭函轉知106年8月28日函停止適用,以及所轄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於辦理抵押權登記之印信,應交由會務單位保管及用印,又函請主管機關核發及送地政事務所被查之圖記證明,所使用之印鑑章,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 農漁會「圖記」及「理事長○○○專用章」

(二) 農漁會「圖記」及「理事長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