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作價投資移轉營業所需不動產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作業程序,同意免申報實價登錄

內政部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台內地字第1130260525號函

主旨:貴公司依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作價投資移轉營業所需不動產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作業程序,請本部同意免申報實價登錄案,同意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轉型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112年10月18日鐵工地字第1120036915號函。
二、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2項規定「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實價登錄制度之目的係透過申報登錄買賣成交資訊並合理揭露,以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健全不動產市場發展。
三、貴公司辦理旨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考量其係因臺灣鐵路管理局調整組織體制方式轉型,而由貴公司依法以作價投資方式取得營業所需資產,與一般買賣行為有別,且無實際成交價格,申報登錄該資訊無助實價登錄制度所欲達成不動產市場交易資訊透明化之目的,爰同意旨案免予申報實價登錄。
四、副本抄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請轉知所轄地政事務所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