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月3日公布修正房屋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

配合總統113年1月3日公布修正房屋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明定房屋稅以每年2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按年計徵並自113年7月1日施行,故自即日起契稅申報案件,不再隨案即予開徵房屋稅。